myjv26/35煤礦用高壓電纜敷設于地下管道或地面M,其中1kV電壓等級電力電纜使用于敷設于凍土地區時,應埋入凍土層以下,當無法深埋時可在土壤排水性好的干燥凍土層或回填土中,也可采取其他防止電纜受到損傷的措施。35kV及以下電力電纜可采用埋入地下的電力電纜。埋入地下的電力電纜可分為地下電纜和海底電纜。高壓電纜和海底電纜的埋設深度應符合下列要求:1、地下直埋敷設時,電纜埋置深度應符合下列要求:1 電纜外皮至地下構筑物基礎,不得小于0.3m。2 電纜外皮至地面深度,不得小于0.7m;當位于行車道或耕地下時,應適當加深,且不宜小1.0m。直埋敷設于凍土地區時,宜埋入凍土層以下,當無法深埋時可埋設在土壤排水性好的干燥凍土層或回填土中,直埋敷設的電纜,嚴禁位于地下管道的正上方或正下方。電纜與電纜、管道、道路、構筑物等之間的容許最小距離,應符合表5.3.5的規定 表 電纜與電纜、構筑物等之間的容許最小距離(m)注:1 用隔板分隔或電纜穿管時不得小于0.25m;2 用隔板分隔或電纜穿管時不得小于0.1m;3 特殊情況時,減小值不得小于50%。直埋敷設的電纜與鐵路、公路或街道交叉時,應穿于保護管,保護范圍應超出路基、街道路面兩邊以及排水溝邊0.5m以上。直埋敷設的電纜引入構筑物,在貫穿墻孔處應設置保護管,保護管的頂部到路面的深度不小于0.7m,保護管兩端伸出車道不小于0.5m。